裁判文书详情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李**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的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李**行政处罚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柘行执字第2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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