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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不服虞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卞**不服被告河南省虞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行使诉权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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