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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以“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改正错误,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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