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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申请执行房进宝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2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4)B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人民防空法经》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又不交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本案中,没有明确被处罚人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罚款10万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鹿邑**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行罚决字(2014)B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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