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已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国土集字(2014)7号行政征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对吴**行政处罚一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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