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与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太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以“经公安机关批评教育,认识到了参与赌博是错误的,公安机关处罚的正确,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并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不愿再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