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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驻**务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3月6日对被申请人驻**务有限公司作出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未予履行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义务,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驻人社监罚字(2015)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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