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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鼎*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9日依法作出驿环罚决定(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驿环罚决定(2015)0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执法程序正确,适

用法律适当。该决定书具有合法性,本院应予支持。依照

《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驻马店**保护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

驻马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作出的驿环罚决定

(2015)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准予执行。

对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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