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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被申请人孟**责任公司拒绝履行(驿)安监管罚【2015】危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被申请人孟**责任公司拒绝履行(驿)安监管罚(2015)危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提出企业经济困难要求协调解决,经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了履行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驻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

(驿)安监管罚(2015)危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

执行。

对驻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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