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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种猪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种猪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于2015年8月7日作出驿土执罚决字(2015)第0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审查,本院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后,复议或起诉的期限尚未届满,该决定书没有生效,申请人现在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国土资源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某某种猪场作出的驿土执罚决字(2015)第00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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