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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一案行政非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有限公司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驿环罚决定(2015)05号《驿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进行强制执行审查,本院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有限公司作出的驿环罚决定(2015)05号《驿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支持。但是,该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第一项u0026ldquo;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u0026rdquo;描述不具体,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保护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有限公司作出的驿环罚决定(2015)05号《驿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u0026ldquo;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u0026rdquo;,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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