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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遂住建罚决字(2014年]第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遂平县城国槐路西段南侧所开发的恒泰和家园小区3#、4#、5#、6#、7#、8#、9#楼,7幢楼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一、给予建设工程造价(28404186元)2.5%的罚款,计人民币柒拾壹万零壹佰零伍元整。2、改正违法行为。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时间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起诉,又未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一项。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对处罚决定第一项即罚款柒拾壹万零壹佰零伍元整(71.0105万元)应由法院予以执行。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遂住建罚决字(2014年]第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第一项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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