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土局申请执行平舆县气象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平舆县气象局执行平国土监字(2015)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平国土监字(2015)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辛店乡两路口村委土地27664平方米建防灾减灾指挥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664平方米土地;二、限其在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600平方米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12064平方米一般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其非法占用的1560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8元罚款,计款肆拾叁万陆仟捌佰圆(436800元)整;对非法占用的12064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8元的罚款,计款贰拾壹万柒仟壹佰伍**(217152元)整;两项合计陆**万叁仟玖佰伍**(653952元)整。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结合最**法院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改革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5)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平国土监字(2015)1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