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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某某某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单位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新国土监决字(2015)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新国土监决字(2015)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单位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新国土监决字(2015)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许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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