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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土局申请执行王*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监字(2015)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平舆县国土局于2015年2月8日作出平国土监字(2015)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王*于2013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郭楼镇曹寨村委砦闫庄一般耕地2835平方米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其非法占用的2835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5元进行处罚,合计罚款42525元整。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平舆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三项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u0026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u0026ldquo;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u0026rdquo;。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平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履行催告义务。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行政机关进行留置送达时应当由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或者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局提交的平国土催字(2015)345号《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面显示受送达人拒绝签字,但没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也没有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证明送达过程,无法证明是否向被执行人送达过平国土催字(2015)346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平舆县国土局关于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第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第三项的申请。

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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