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正阳县公安局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正公(寒)行罚决字(2014)1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3月10日以与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