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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不服被告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对第三人李**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不服被告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对第三人李**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在开庭时当庭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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