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单位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新国土弥监决字(20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新国土弥监决字(20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单位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新国土弥监决字(2015)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项准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