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邓州市**有限公司为行政处罚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出具结案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年)限缴字第027号城市污水处理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和(2014)邓*审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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