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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所诉纠纷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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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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