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8月10日,原告以所诉纠纷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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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平**土局申请执行平舆县公安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陈**裁定书
原告乐**不服被告正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不服被告正阳县公安局真阳派出所对第三人李**行政处罚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肖**不服被告正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邓**生局与夏洲牙科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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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邓州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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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生局申请执行田**行政处罚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