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州**源局申请执行湍河**居委会前岗组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邓州**源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邓国土执罚决字(2014)第6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5)邓*审字第14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湍河**居委会前岗组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时间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