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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单位新蔡**管理局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4)第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4)第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单位新蔡**管理局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新工商处字(2014)第1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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