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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单位新蔡**卖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新烟处(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单位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新烟处(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送达程序不合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单位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新烟处(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许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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