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桐柏城乡规划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规罚字(2014)第L0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与被执行人王**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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