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卫计局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卫计局对被执行人郑**口腔诊所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宜卫医罚字(2014)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郑**口腔诊所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郑**口腔诊所处于人民币480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一周内改正违法行为。
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卫计局作出的宜卫医罚字(2014)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宜卫医罚字(2014)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额度适当,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计局作出的宜卫医罚字(2014)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卫计局作出的宜卫医罚字(2014)20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