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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州分局与张**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襄**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4)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0月28日,襄**分局作出襄区土罚字(2014)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于201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州区朱集镇王集村8组土地816.96㎡建房,其中建筑占地230.1㎡,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张**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15年2月9日,襄**分局依法向张**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但张**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襄**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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