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康**源局与熊**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熊**因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关镇黄土岭村集体土地新建住房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国土资处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已向村委会申请建房,村委会未有明确反对,被执行人熊**确无住房,住房条件差,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处罚强制拆除新建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采取强制执行时发现房屋盖起装修已搬家居住,被执行人熊**确属住房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行非审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书和保国土资处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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