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吴都银河**公司因诉鄂州**员会农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吴都银河**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鄂州**员会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湖北吴都银河**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2015)鄂鄂城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湖北吴都银河**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