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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吴都银河**公司与鄂州**员会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吴都银河**公司因诉鄂州**员会农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5)鄂鄂城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吴都银河**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鄂州**员会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及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湖北吴都银河**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二)(2015)鄂鄂城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湖北吴都银河**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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