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被执行人陈*因未取得保康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许可,在保康县歇马镇关公路313号建设房屋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城罚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应交纳罚款13660.2元,言明家庭困难,欠账较多,据她本人申请和村委会证明,积极想办法交纳罚款总额的50﹪计款6800.00元后,经申请执行人研究同意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行非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和保城罚字(2014)第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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