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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彭森林、熊*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一案,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梁**征决(2014)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其银行、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均无财产。后被执行人向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自觉履行了梁**征决(2014)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内容。2015年9月14日,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梁**征决(2014)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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