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保康**法局对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保康县歇马镇歇马村建设房屋,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保城罚字(2014)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对杨**罚款5441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杨**已缴纳部分罚款,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家庭困难,暂时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行非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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