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康**源局与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保康县国土资源局对王**违法转让土地行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鄂保康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6月23日移送立案执行。依据该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保国资行处字(2014)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被执行人王**非法转让土地所得价款48584元,执行罚款2429.20元。现经**资源局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行非审字第0001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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