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康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李**、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保**管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城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陈**均无执行能力和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保**管局保城罚字(2014)第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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