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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源局与茨河**民委员会、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4)1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4)1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茨河**民委员会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归集体所有的看护桔园的民房卖给杨*建房为由,决定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茨河**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241.6元;没收杨*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241.6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4)1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4)19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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