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现伟诉被告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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