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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分局与被执行人**务有限公司工商行政非诉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分局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荆工商东处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即缴纳罚款3万元,加处罚款3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分局作出的荆工商东处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荆门市**有限公司,擅自改变住所、变更经营范围伪造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荆门市**有限公司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被执行人荆门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分局催告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分局作出的荆工商东处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分局作出的荆工商东处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即被执行人荆门市**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东宝分局缴纳罚款3万元,加处罚款3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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