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保康**源局与周**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周**因国土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保康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国土资处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7月29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应退还非法占用的城关镇黄土岭村集体土地92.55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城关镇黄土岭村92.5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住房。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周**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实际困难,请求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保国土资处字(2015)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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