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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州分局与张**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襄**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4)第13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陈**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被申请执行人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0月28日,襄**分局作出襄区土罚字(2014)第1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张**于2014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襄州区伙牌镇邓湖村三组土地10584.74㎡建设养殖场,其中建筑占地230.1㎡,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张**对处以: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317542.2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2月6日,襄**分局依法向张**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但张**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襄**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书面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张**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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