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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雷诉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张**与被告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就赔偿达成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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