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冷*华诉老河口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冷*华诉被告老河口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华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冷玉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