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冷*华诉被告老河口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冷*华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冷玉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襄阳**源局与徐**执行裁定书
襄阳**源局与襄城区棉花原种场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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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育委员会与王**执行裁定书
涂**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小雷诉枣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及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诉枣阳市公安局确认公安行政处罚违法并赔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温**与老河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老河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江**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