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襄城区棉花原种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2015)鄂襄城行非审字第0004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种场银行的存款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襄阳**源局与徐**执行裁定书
周文诉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涂**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涂**与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诉城管局不服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襄阳市**育委员会与王**执行裁定书
冷*华诉老河口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与老河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董**与老河口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江**与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老河口**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