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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诉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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