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被告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涂**不予立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长阳土**技术监督局与长阳土**湾液化气站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周**被上诉人宜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周**因被上诉人宜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保康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判决书
襄阳**源局与徐**执行裁定书
襄阳**源局与襄城区棉花原种场执行裁定书
襄阳市**育委员会与王**执行裁定书
冷*华诉老河口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涂**与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