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被上诉人宜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4)鄂宜城行初字第0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被上诉人宜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刘**、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周**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