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阳土**技术监督局与长阳土**湾液化气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阳土**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阳土**技术监督局对被执行人长阳土**湾液化气站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长)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长阳土**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长)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处罚决定无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阳土**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长)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长阳土**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长)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