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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与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不服公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涂**的起诉状,称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作出的樊*(牛)行决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15年1月7日15时许,涂**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右派出所训诫。涂**的行为扰闹了中南海周边公共场所秩序,据此作出对涂**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涂**认为该处罚决定是执法犯法的行为。现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撤销樊*(牛)行决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赔偿因非法拘留给其造成的身体、精神伤害及经济损失36591.60元。

本院查明

经审查,因2015年1月7日15时许,涂应昌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法上访,被北京**右派出所训诫。为此,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分局于2015年1月8日作出樊*(牛)行决字(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涂应昌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日。该决定书注明:u0026ldquo;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襄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rdquo;涂应昌陈述其五月份在樊城区拘留所拿到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牛首派出所已于2015年1月8日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天执行,涂应昌应当自2015年1月8日就知道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故涂应昌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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