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阳土**境保护局与湖北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1)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长阳土**境保护局对湖北纽**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长*罚(2014)4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纽**有限公司按处罚决定应履行下列义务:1、年产1万吨糖水桔子罐头及配套空罐生产线项目和3万吨∕年果蔬罐头自动化生产线技改项目立即停产整改;2、缴纳罚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纽**有限公司已自动按照执行通知进行停产整改,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无存款余额,罚款100000元暂时无能力缴纳。经申请执行人长阳土**境保护局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长环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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