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阳土**技术监督局与长阳土**湾液化气站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长阳土**技术监督局对长阳土**湾液化气站违规使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决定((长)质技监罚字(2014)15号)一案,被执行人长阳土**湾液化气站按处罚决定应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5000元。2、按每日加处3%罚款,缴纳加处罚款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阳土**湾液化气站已自动缴纳罚款2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长阳土**湾液化气站的经营者夏**身患,且其经营困难,余下处罚义务暂时无能力履行。经申请执行人长阳土**技术监督局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长阳土**技术监督局(长)质技监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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