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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秭归县公安局、向**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秭归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任**以被告秭归县公安局作出了秭*(法)行决字(2015)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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