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秭归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任**以被告秭归县公安局作出了秭*(法)行决字(2015)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