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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颜苗苗与秭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颜**、颜苗苗诉被告秭归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并行政赔偿一案,2014年3月5日本院受理,于5月9日作出(2014)鄂秭归行初字第4号判决,判决驳回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二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1月14日宜昌**民法院作出(2014)鄂**行终字第62号行政裁定,裁定撤销(2014)鄂秭归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2015年1月4日本院重新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二原告与被告向本院申请协商和解2个月。2015年4月29日,二原告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颜**、颜**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已的诉讼权利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颜复益、颜**撤回对秭**管局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颜**、颜**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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