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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与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18日对滕**作出的枝土资执罚(2014)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枝土资执罚(2014)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对滕**作出的枝土资执罚(2014)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裁定准予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规定,涉及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据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枝土资执罚(2014)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涉及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涉及罚款的强制执行,由本院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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